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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推出灵活工作安排新指引

供稿人:陈悦供稿时间:2024-10-29 16:32:18关键词:新加坡,灵活工作安排,指引
20244月,由新加坡人力部、全国职工总会和全国雇主联合会组成的“劳资政联合工作组”发布了《劳资政三方灵活工作安排指导原则》(以下称《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自2024121日起生效,规定所有企业须通过适当流程评估雇员的灵活工作安排要求,并明确雇员申请灵活工作安排,以及企业制定有关批示和答复程序时,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指导原则允许雇主保有工作安排的决定权,同时更方便雇员提出灵活工作安排的要求,适用于所有雇主(包括中小企业),以及所有试用期届满的雇员。

一、申请及处理灵活工作安排的规定流程

雇员应以书面方式正式提出要求,可用公司的申请表格或自行列明细节,如申请理由、选择的灵活工作安排类型及开始结束日期等。

雇主须在两个月内书面答复,若拒绝申请,应说明理由并与雇员探讨其他方案。雇主处理申请时应考虑与业务相关的因素,不能以管理层不相信灵活工作安排为由拒绝申请。雇主能以成本增加、不利生产力或不可行为由,拒绝批准。

若雇主没认真考虑请求,被拒的雇员可寻求工会或劳资政公平与良好雇佣联盟(TAFEP)协助。TAFEP会联系雇主,并引导和劝请他们遵守指导原则。雇员也可先通过公司内部申诉机制解决分歧。

二、灵活工作安排的类型

指导原则将灵活工作安排分为三类:①灵活办公地点,即雇员可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工作,例如在工作周内可每天或部分时间居家办公或远程办公;②灵活工作时间,即在无需调整总工作时长或工作量的情况下,雇员可制定工作日程,例如不同雇员之间错开上下班时间、压缩工作周,允许雇员用少于原有工作天数完成工作职责及轮班等,这类安排没有影响工作量,但工时可能有所调整;③灵活工作量,即企业可通过聘请兼职或共享工作来分担职务,让更多人参与就业,选择这类灵活工作安排的雇员因减少工时和工作量,薪资也相对减少。

三、该指导原则并无法律约束力

新的指导原则将取代现有的劳资政灵活工作安排标准,及劳资政灵活工作安排参考原则。新版的不同之处在于,从鼓励雇主自愿落实灵活工作安排,转为强制企业须有内部程序,允许雇员提出有关要求。值得注意的是,该指导原则并无法律约束力,同时也没有要求雇主一定要为员工提供灵活工作安排选项,雇主有权决定是否拒绝雇员的请求。此外,是否采取这类安排最终取决于劳资双方是否能确保在实行安排后仍可完成工作、维持生产力和盈利。如果实施灵活工作安排使这方面的表现受到影响,双方讨论调整薪酬配套或减薪也是合理的。

 

相关链接:

[1] Ministry of Manpower. Tripartite Guidelines on Flexible Work Arrangement Requests[EB/OL].2024-04-17[2024-10-29].https://www.mom.gov.sg/-/media/mom/documents/employment-practices/flexible-work-arrangements.pdf.

[2]THE STRAITS TIMES. More than just WFH: Flexible work arrangements for employers and employees to consider.2024-04-29[2024-10-29].https://www.straitstimes.com/singapore/jobs/flexible-work-arrangements-guide-for-employers-employees-singapore-tafe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