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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受保护分娩法》即将生效,创设匿名分娩制度

供稿人:薛亮供稿时间:2024-06-20 15:44:24关键词:韩国,受保护分娩,匿名分娩,秘密分娩

最近,各国关于匿名分娩的讨论深受舆论重视,未来发展趋势受到密切关注。在东亚地区生育率持续走低的当下,韩国在相关制度的探索上走在前列。2024719日,韩国将正式实施“关于支持危机怀孕及受保护分娩并保护儿童的特别法”(法律第19816号,以下简称“受保护分娩法”),创设匿名分娩制度。

20236月,韩国保健福祉部调查指出,20152022年期间有韩国女性产下的2,123名儿童和非公民产下的4,000名儿童没有向政府办理出生登记。该调查发现,韩国女性产下的未登记新生儿中有249名死亡,601名被遗弃在宗教团体设置、缺乏政府监督的非法“婴儿箱”。韩国国会在该调查发表后提出并通过两部法案,一是20237月通过的关于建立出生申报制度的法律修改案,要求医疗机构向政府通报所有由韩国家长产下的新生儿;二是202310月通过的受保护分娩法,继法国和德国等国之后,建立具有韩国特点的受保护分娩制度。两部法案均将于2024719日正式实施。

受保护分娩也称匿名分娩或秘密分娩,指的是处于危机中、需获得支持的孕妇在与指定机构商量后,可以使用与孩子母亲真实姓名不同的化名前往医疗机构进行分娩。受保护分娩后,孕妇可以经过一段时间的考虑,决定是否独自抚养新生儿,如果不愿意独自抚养新生儿,可以将孩子交给地方政府长官。此外,受保护分娩后,将为新生儿制作出生证明并保存在儿童权利保障院,其中包括亲生父母的真实姓名、住民登录证号码等。通过受保护分娩出生的孩子可以要求披露其出生证明,在得到亲生父母同意后进行披露。此外,即使未得到同意,但出于医疗等理由,如有必要,也可能会进行披露。以下就受保护分娩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为处于危机下的孕产妇提供咨询服务(第6条至第8条)

(一)设置咨询机构(第6条)

保健福利部长官为了对危机孕产妇(由于经济、精神、身体等原因,在分娩和抚养孩子方面遇到困难的妊娠女性及分娩后未满六个月的女性)提供咨询服务,可以指定中央咨询支持机构。中央咨询支持机构对地方咨询机构实施管理和业务支持,并建立合作机制。此外,保健福利部长官及广域自治体长官可以指定保健所等为地方咨询机构。地方咨询机构将履行对危机孕产妇的咨询服务、提供信息以及协调必要服务等。20231226日召开的教育、社会及文化相关部长会议公布了受保护分娩与出生申报制度实施推进计划,提出将在全国建立12个地方咨询机构,为危机孕产妇提供咨询服务。

()实施咨询等(第7条、第8条)

需要获得有关分娩、育儿、儿童保护方面咨询和支持的危机孕产妇可以向地方咨询机构寻求咨询。地方咨询机构必须为寻求咨询的危机孕产妇提供充分的咨询和指导,以便其自身能够直接养育子女,并能提供可用服务。地方咨询机构长官必须为希望进行受保护分娩以及为生下来的孩子提供保护的危机孕产妇提供关于受保护分娩手续等的咨询(第7条)。此外,地方咨询机构长官可以根据危机孕产妇的意愿,设置社会福利设施等,并要求其经营者接纳该危机孕产妇(第8条)。

二、受保护分娩(第9条、第10条)

已在地方咨询机构咨询过的危机孕妇希望采取受保护分娩时,可以向接受咨询的地方咨询机构长官提出申请。如果危机孕妇没有足够的意志表达能力,则可以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地方咨询机构长官应将申请受保护分娩的危机孕妇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并录入信息系统(第9条)。申请受保护分娩的危机孕妇选择希望进行产检和分娩的医疗机构并通知地方咨询机构长官,以便能够在该医疗机构使用匿名化信息进行产检和分娩。负责产检和分娩的医疗机构必须以匿名化信息建立病历。此外,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资助产检及分娩相关费用(第10条)。

三、受保护儿童(第11条和第12条)

()出生记录(第11条)

在医疗机构实施受保护分娩时,医生等应当在病历或助产记录簿中记录出生信息,包括孩子母亲的化名及管理编号、孩子性别、人数及出生年月日等。

通过受保护分娩出生的孩子,其出生记录程序如下:①医疗机构长官必须在出生后14天内向健康保险审查评估院提交出生信息。②健康保险审查评估院长官应向中央咨询支持机构通报出生情况,包含收到的出生信息。③中央咨询支持机构长官应将健康保险审查评估院通知的内容转达受理受保护分娩申请的地方咨询机构长官。④收到中央咨询支持机构通知的地方咨询机构长官必须将出生信息及孩子姓名(如果生母给孩子取过名字时)发送给市、邑、面的长官。⑤接到地方咨询机构通知的市、邑、面长官创建孩子的姓及本贯,确定名字及登记标准地,登记在家庭关系登记簿上,向受理该受保护分娩申请的地方咨询机构长官通知实施出生记录这一事实、孩子姓名及住民登录证号码。

()儿童的移交及保护(第12条)

受保护分娩申请者自分娩之日起有7天以上的时间考虑是否直接抚养孩子。考虑期过后,可以将孩子移交受理受保护分娩申请的地方咨询机构所在地的市、郡、区长官,或者要求地方咨询机构将孩子移交市、郡、区长官。在这种情况下,自移交孩子之日起,父母就不再行使亲权。收留该儿童的市、郡、区长官应立即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在此情况下,收留该儿童的市、郡、区长官成为该儿童的监护人。

四、分娩后的匿名化等(第14条)

如果未申请受保护分娩的危机孕妇在分娩后且未完成出生申报时希望将个人信息匿名化,则可以分娩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地方咨询机构提出申请。如果已完成出生申报,则由地方咨询机构长官向健康保险审查评估院或市、邑、面长官通知申请个人信息匿名化这一事实,并通知其采取必要措施,如删除该危机孕妇的出生申报,并根据市、邑、面长官职权进行出生登记。

五、出生信息的管理(第15条至第17条)

(一)出生证明的制作及保存(第15条、第16条)

受理受保护分娩、产后匿名化等申请的地方咨询机构长官将制作包含申请者信息的出生证明。该出生证明包括申请者和孩子生父的姓名和住民登录证号码等信息、申请者和生父遗传性疾病及其他健康状况,孩子姓名(如果申请者给孩子取过名字时),申请者选择受保护分娩或产后儿童保护时的社会、经济和精神状况等咨询内容。但是,无法确认生父信息时可以略去。地方咨询机构长官收到实施孩子出生登记的通知后,将出生证明移交儿童权利保障院管理并永久保存。但是,如果受保护分娩申请者撤回申请,则必须在收到撤回通知后立即作废出生证明。

()出生证明的公开(第17条)

通过受保护分娩出生者可以要求儿童权利保障院长官公开其出生证明。儿童权益保障院长官收到公开请求时,必须征得亲生父母的同意并公开。如果生母或生父不同意或者无法确认是否同意时,公开时应当去除生母或生父的个人信息。但是,因生母或生父死亡等原因无法同意时,且有子女有医疗等特殊原因时,可以不经生父母同意而公开。

参考资料:

1. 【韓国】身元らかにしない出産制度創設[EB/OL]. [2024-6-20]. https://dl.ndl.go.jp/view/prepareDownload?itemId=info:ndljp/pid/13698320

2.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EB/OL]. [2024-6-20]. https://www.law.go.kr/LSW/main.html

3. 10 사회관계장관회의 개최. [EB/OL]. [2024-6-20]. https://www.moe.go.kr/boardCnts/viewRenew.do?boardID=294&boardSeq=97548&lev=0&searchType=null&statusYN=W&page=1&s=moe&m=020402&opType=N